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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申請法律援助不需要經濟困難證明?

根據《武漢市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公民申請法律援助,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無需提供經濟困難證明,但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明或者證明材料:

1,農村“五保”供養對象

2、正在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孤兒津貼或生活困難救濟金的。

3、在政府支持的社會福利機構中。

4、因自然災害、重大疾病等因素造成的暫時經濟困難。

5.有特殊困難的殘疾人和老年人

6、農民工請求支付勞動報酬或者工傷賠償的。

7.主張因實施見義勇為行為或者保護社會公共利益而產生民事權益的。

8、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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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法律援助的條件

1.因經濟困難需要代理的下列事項沒有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請求國家賠償

2)要求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

3)請求撫恤金、救濟金。

4)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

5)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2、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未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3.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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