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1,首先是房屋價值補償。
標準不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的同類市場價格,並邀請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確定。
2、其次是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
每個城市的具體金額,壹般都已經確定了具體金額和計算方法。詳見各地發布的標準。還有房子裝修補償費,也是雙方先協商。協商不成的,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3、房屋拆遷安置費
壹般計算標準為:(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不提供周轉用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人民政府給予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