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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管制合規部必須控制哪些行為?

法律分析:《出口管制法》頒布後,將對眾多進出口企業或進出口業務相關方產生影響。首先,出口經營者需要嚴格檢查出口項目和經營性質;其次,為出口經營者提供代理、貨運、報關、第三方電子平臺交易、金融等服務的企業,也應對其客戶進行審查,以免承擔法律責任;再次,中國企業即使不開展出口業務,也要警惕自身業務中是否存在“視同出口”行為;最後,由於黑名單控制和再出口規定的存在,不直接從中國進口貨物的外國企業也需要審查其日常業務,以避免被列入黑名單或違反中國的再出口規定和中國的法律。因此,《出口管制法》(草案)影響廣泛。總量控制、最終用戶和最終用途核查和承諾、視同出口和再出口等原則都會增加企業的合規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管制法》

第三條出口管制應當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維護國際和平,統籌安全與發展,完善出口管制管理和服務。

第四條國家實行統壹的出口管制制度,制定管制清單、目錄或者目錄(以下簡稱管制清單),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

第六條國家加強出口管制的國際合作,參與相關國際出口管制規則的制定。

第七條出口經營者可以依法成立和加入商會、協會等相關行業自律組織。

相關商會、協會等行業自律組織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章程向會員提供出口管制相關服務,發揮協調和自律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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