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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環境法中,環境立法為什麽要對“環境”的定義進行立法解釋

在環境法中,“環境”的定義應該在環境立法中加以解釋,因為:

“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止汙染和其他公害”是環境立法的直接和前提目的。只有確認和實現了這個目的,才能保證後面規定的“間接目的”的實現。如果取消了上述目的,環境法就失去了與其他法律的根本區別和界限。

“保護公眾健康”體現了以人為本的基本思想,體現了防治環境汙染和其他公害與保護公眾健康的密切關系。這是環境法不同於註重GDP增長的經濟立法和保護人類健康權利的民事立法的價值目的。

“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是體現生態文明理念的價值目的,也是環境立法區別於其他法律的特色目的和新目的。通過確立“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目標,表明我國環境法正在逐步實現從以汙染防治為標誌的環境保護法向以生態文明建設為標誌的生態法的歷史性轉變。

以“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為立法宗旨,表明可持續發展理念已成為我國環境資源法的指導思想,標誌著我國環境資源法發展到可持續發展法的新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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