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公共場合焚燒、損毀、塗寫、汙損或者踩踏等侮辱中國人民* * *和國旗、國徽的;
2.懸掛、使用破損、汙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倒掛、倒插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有損國旗尊嚴的行為;
3.隨意丟棄國旗的行為;
4.不得將國旗及其圖案作為被授予專利的商標、圖案和商業廣告,或用於私人喪葬活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六條。
下列機構應當在工作日升掛國旗:
(壹)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各部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
(二)國務院各部門;
(三)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五)中國生產黨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和地方監察委員會;
(六)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七)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
(八)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地方委員會;
(九)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
(十)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有關機構和中央人民政府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有關機構。
除了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學校每天都要升國旗。有條件的幼兒園按學校規定升掛國旗。
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展覽館、體育館、青少年宮等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在開放日懸掛國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