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實踐中的直接證據有五種:壹是當事人的陳述。例如,刑事被害人的陳述只有在能夠表明誰實施了犯罪行為的情況下,才能成為直接證據。二是能夠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人證言。如能指出罪犯是誰的證人證言,能證明民事法律關系是否發生、變更、消滅的證人證言,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在場人員關於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證言等。第三,能夠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書證。如署名反動標語;受害者被人侵犯的日記。四是能夠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視聽資料。比如安裝在公共場所的監控錄像。第五,在壹定的情況下,可以直接證明是誰實施了犯罪行為。如果有人隨身攜帶槍支、彈藥、毒品等違禁品,此時上述物品證明行為人實施了藏匿槍支、彈藥、非法持有毒品的行為,從而成為直接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凡是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