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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部法律首次明確禁止戰爭中屠殺平民?

明文規定最早的時間應該是1945,真正意義上影響最大的是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

詳情如下:

1945年,在對德國法西斯戰犯的審判中,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的審判原則首次明確規定了“戰爭罪”條款,在戰爭中殺害平民和攻擊非軍事目標構成戰爭罪的主要內容。

1949的日內瓦第四公約,其主要內容是:沖突壹方權力下的敵方平民應受到保護和人道待遇,包括被允許安全離境和確保未被遣返的平民的基本權利;禁止破壞不設防的城鎮和村莊;禁止殺害、脅迫、虐待和驅逐和平居民;禁止體罰和酷刑;和平居民的人身、家庭、榮譽、財產、宗教信仰和習俗應受到尊重;禁止集體懲罰和劫持人質。

1899年7月29日《海牙第二公約》和1907、10、18年7月29日《海牙第四公約》的內容幾乎相同,兩者都包含壹個重要條款:在本公約未涵蓋的情況下,平民和戰鬥人員仍受那些“來自文明國家”的影響。但沒有明文規定禁止屠殺平民,只有壹些零散的保護平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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