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天晚上,張三合的女同事小梅在公司加班。搶劫犯持刀進入公司搶劫。搶劫完成後,劫匪覺得自己不滿足,於是要求張三合小美當面發生關系,自己找樂子。張三合小梅拒絕發生性關系。劫匪持刀威脅,如果不當面發生性關系就殺了他們。張三合和他的女同事小梅被迫在劫匪面前發生性關系。
本案中,張三與同事小美被強迫發生性關系,那麽張三是否構成強奸罪?本案中,張三被劫匪劫持,已失去自由(包括身體和意誌)。如果張三不服(拒絕與小美發生性關系),張三就會有危險。所以張三的行為不是故意或者過失,屬於緊急避險,不承擔刑事責任。
案件中,小美作為女性受害者受到侵害,那麽侵害者是誰?劫匪用刀逼迫張三和小美發生性關系。此時張三是劫匪的犯罪工具,其行為違背了小美的意願,以達到強行發生性關系的目的。所以侵犯小美的是搶劫犯,搶劫犯是強奸的間接正犯。侵犯小美的肇事者是劫匪而不是張三。
如果張三與小美正在發生性關系,劫匪要求張三停止,但張三不停止,那麽張三可能涉嫌強奸。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保護更大的法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的侵害而必須損害另壹法益的行為。《刑法》第二十壹條明確規定了緊急避險。只有符合刑法規定的特定條件的行為才是避險行為。因為緊急避險損害的是第三人的利益,與正當防衛明顯不同,後者損害的是不法侵害人的利益,其成立要件遠比正當防衛嚴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