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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行政訴訟案件的期限

審理行政訴訟案件的期限如下:

1,行政訴訟壹審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為六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三個月;

2、第壹審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為四十五天;

3.二審審理期限為法院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必要時可以延長;

4.高等法院審理的案件,延長審理期限須經批準。

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

1,合法性原則;

2.雙方爭議中的平等原則;

3.公開聽證原則;

4.口頭審理原則。

行政訴訟基本原則是指法院、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行政訴訟活動中應當遵循的基本行為準則。罪刑法定原則要求法院依法審理案件,以保證判決的正確性。雙方爭議平等原則是指行政機關、公民和法人在行政訴訟中具有平等的訴訟地位。公開審理原則是指行政訴訟應當公開進行,接受社會監督,但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口頭審理原則強調庭審的直接性和口頭辯論的重要性。

綜上所述,行政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規定為:壹審普通程序九個月(含延長),壹審簡易程序四十五天,二審三個月(可延長),高院案件審理期限的延長需要相應批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八十壹條

人民法院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壹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經高級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需要延長審理第壹審案件的,應當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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