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民法典中的婚姻法是否存在事實婚姻。
《民法典》婚姻法中沒有事實婚姻,只有1994年2月1之前同居才會產生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在1994年2月1日前,男女雙方均已符合婚姻的本質要求,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特殊婚姻關系。
二、結婚登記的條件是什麽?
結婚登記的條件是:
1.男女雙方必須自願(獨立)結婚。
2.結婚年齡:男性22歲,女性20歲。
3.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異或喪偶)。
4.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自我提示)。
三、婚姻登記的流程和步驟
婚姻登記的流程和步驟如下:
1.申請。男女雙方要結婚,必須持本人戶籍證明、居民身份證,以及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 *在壹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離婚的話也要持有離婚證。凡進行婚檢的,還應持有醫院出具的婚檢證明。
2.復習。登記機關在審查雙方結婚申請時,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進行必要的調查,或者指定項目進行醫學鑒定。
3.註冊。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應當出具書面說明,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