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個人銷售假貨的處罰:
1.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2.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五十條
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第五十三條
偽造產品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等。,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以下的罰款;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