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聽證和裁決。
(3)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什麽是仲裁?
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合同糾紛和其他產權糾紛可以仲裁,這是解決糾紛的壹種方式。
仲裁裁決的執行:
1.對執行仲裁裁決(包括仲裁調解書)的管轄權
2.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的,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考慮到司法審查和監督的審慎性,因此,要求法院的管轄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而不是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中級人民法院在壹定條件下可以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具體為:
(1)執行標的額符合基層人民法院第壹審民商事案件管轄和受理範圍;
(二)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在指定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範圍內。此外,在程序上,指定管轄必須得到上級人民法院的批準。
申請執行的要求:
1.權利義務主體明確;
2.支付的具體金額明確或者計算具體金額的計算方法明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十六條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和在爭議發生前或者發生後以其他書面形式達成的仲裁協議。仲裁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壹)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項;
(3)選定仲裁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