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男女雙方必須到中國公民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登記時,當事人須持有:內地居民的戶口簿、身份證;外國人:我的護照和駐華使領館證明的無配偶證明。婚前健康檢查證明及男女雙方照片。符合結婚條件的,準予結婚,發給結婚證。2.由所在國公證機關或主管機關出具的,並經中國人民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或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證明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3.未同中國建立外交關系的國家出具的有關證明,由同該國和中國建立外交關系的第三國使(領)館和中國駐第三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由第三國駐華使(領)館認證。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規定,中國公民在中國內地與外國人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向中國公民戶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處(壹般為民政局)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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