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盜伐濫伐林木而非法取得的主觀心理狀態。這裏的明知,根據引用的司法解釋第10條的規定,是指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認定為應當知道,但有證據證明明顯被欺騙的除外:(1)在非法木材交易場所或者銷售單位購買木材的;(二)收購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出售的木材;(三)收購違反規定出售的木材。犯罪數額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罪的構成要件是情節嚴重。這裏的情況很嚴重。根據前述司法解釋第11條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1)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壹千株以上的;(二)非法收購盜伐珍貴樹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三)其他情節嚴重的。處罰根據《刑法》(刑法修正案(四)第七條)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罰。因非法收購盜伐、濫伐林木罪而情節特別嚴重的,為本罪的加重處罰。這裏的情況特別嚴重。根據前述司法解釋第11條第二款的規定,是指有下列情形之壹:(1)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壹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五千株以上的;(二)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珍貴樹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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