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令第74號《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辦法》第五條“參加當年國家司法考試並取得合格成績的人員,應當自收到成績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市)司法局申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無正當理由逾期提出申請的,當地(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第六條“申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應當如實填寫《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本年度國家司法考試成績通知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學歷證明(由受理機關核實後退回)及復印件。"
第七條“當地(市)司法局應當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符合申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條件的,報省(區、市)司法廳(局)審核。
材料不齊全的,應當退回申請人,並要求申請人在省(區、市)司法廳(局)規定的期限內補齊材料。逾期未補齊材料的,視為放棄資格。材料不真實或者不符合授予資格條件的人員,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決定。不予受理的決定應當說明理由,通知申請人,並報司法廳(局)備案。"
第九條“具有《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試行)》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不得申請法律職業資格證書;上述情形已經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的,所取得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無效。”
第十五條“領取、補發和更換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應當繳納費用。”
第十九條“申請人對司法行政機關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請、不予頒發證書或者確認證書無效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壹級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