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男方按照習俗給付彩禮,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依法主張返還彩禮:
A.雙方未登記結婚。
b、雖然結婚登記了,但沒有* * *跟生活在壹起。
C.由於支付彩禮,支付人生活困難。
按照第二款和第三款,離婚應該是前提。
在上述司法解釋中,“給付彩禮導致給付方生活困難”是指因給付彩禮,給付方經濟狀況不能滿足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的客觀情況。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條、第五條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決方案二》第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