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三)項的規定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妳們兩個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所以妳們要求返還彩禮錢是有法律依據的。原、被告在確定關系後,共同生活了兩年多。原告舉行了訂婚儀式,並向被告支付了彩禮,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給付彩禮的前提是基於婚姻關系,雙方在* * *同居期間因某種原因未能組成家庭。原告要求返還按習俗給付的彩禮,符合法律規定,但鑒於雙方已共同生活數年,原告已離異,彩禮應由被告適當返還。據此,判決被告依法返還原告彩禮2萬元及鉑金戒指壹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