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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騎電動車的男子碰瓷交警如此猖獗?

為什麽那些“碰瓷”的人如此猖獗?

12 13下午3點多,寧波的龔師傅開著壹輛灰色吉普越野車在鄞州區建設路附近上班。突然,壹個中年人拿著鏟子走了出來,攔住了去路。他壹口咬定龔師傅開的越野車把他的右腿撞斷了,還大吼:“有錢就拿錢來殺我!”龔師傅隨後報了警。(65438+2月15現代金報)

“碰瓷”表演者的演技雖然浮誇笨拙,無法成功,但卻非常執著,有不達目的不罷休的態度。即使有警察介入,即使有行車記錄儀記錄他們醜陋的“現行”,他們依然強詞奪理,胡攪蠻纏。這是這些“碰瓷”事件的同壹個特點。這就令人費解了:為什麽那些“碰瓷”的人如此猖獗?

根據相關法律,交通“碰瓷”應根據情節輕重以詐騙或敲詐勒索論處,有的甚至可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但事實上,除了那些有組織的團夥職業“碰瓷”犯罪(大多伴有傷害犯罪),真正受到法律處理的“碰瓷”者並不多見,充其量也只是教育壹下。

“碰瓷”事件頻發,導致行車記錄儀熱銷。但是,從根本上來說,行車記錄儀只能防範那些明顯的“碰瓷”行為。對於那些經過精心策劃和多次排練的“碰瓷”行為,行車記錄儀未必能為車主開脫。再說了,就算行車記錄儀給車主清零了,又能怎麽樣呢?被教育“碰瓷”的人繼續在另壹個地方“碰”,最終會有沒有安裝行車記錄儀的車主不幸“中招”。

唯壹能保護車主的就是法律。只要法律對碰瓷犯罪不是手下留情,而是嚴格按照相關法律嚴懲,讓碰瓷者真正做到“偷雞不成蝕把米”。只要碰瓷的違法成本和處罰風險很高,碰瓷的人還會繼續這麽肆無忌憚地“碰”下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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