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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欺詐股份的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起訴標準的規定:

(壹)集資詐騙案(刑法第192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詐騙手段進行非法集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2、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貸款詐騙案(刑法第193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應予追訴。

(3)票據詐騙案(刑法第194條第1款)金融票據詐騙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個人實施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2、單位金融票據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4)合同詐騙案(刑法第224條)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的;

2、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以上至20萬元以下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予以追訴:1。個人集資詐騙,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2、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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