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十五條,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明和死亡證明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如果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上述記載的時間,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當事人因繼承或者遺贈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遺囑或者全體法定繼承人關於不動產分配的協議、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等材料。,也可提交公證材料或有效法律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