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時,原本屬於贈與人的物品的所有權因贈與行為而發生了變化,此時不再屬於原贈與人,而屬於受贈人。這種法律關系發生變化後,意味著後續的男方如果想要拿回自己給過的物品,如果沒有法律規定的相應情形,基本不可能隨意拿回自己給過的物品。
這其實是因為法律必須保護相對穩定的財產關系。從法律的角度,認為如果贈與人當初是自願表示贈與的,那麽就不應該反悔,收回贈與的物品。當然,法律上也有例外。如果受贈人對贈與人及其家庭不利,或者做了其他事情,贈與人確實可以撤銷贈與。但在該事件中,男女之間不存在可撤銷的贈與合同,故法院不支持男方的訴求。
更離譜的是,法院查明後,雖然男方說在戀愛過程中花了9萬多給前女友,但前女友給的錢比他還多。在他們戀愛的過程中,他的前女友為他花了65438+萬,也就是說他的前女友比這個男人多花了65438+萬。然而,在這種情況下,該男子竟然如此公開地將前女友起訴到法院,要求他返還為她花費的9萬元。最後,法院沒有支持該男子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