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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超市挑選過期產品被起訴是誰的錯?

我國早就制定了以消費者為導向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消費者在購買過期或假冒產品時,可以向超市索賠,尤其是《民法典》頒布後,商場、超市銷售假冒或過期產品的處罰規定更加嚴格。

最近,陜西Xi的壹名男子去超市挑選壹些過期食品,包括十多種。付款後,他拿著收據再次去超市要求賠償。因為超市老板看到該男子對相關法律非常了解,所以選擇了報警。後來該男子聲稱,因為聽說過這種情況可以索賠,所以在周邊超市試了幾次,發現幾乎每次超市都有罰款,於是越來越熟練。奇怪的是,這次在這家超市報警後,警方竟然以敲詐勒索罪起訴了該男子,並對其進行了處罰。

這個事件有兩種解讀方式。首先,如果確實是商家銷售的產品過期了,按照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應該給消費者壹個假期和十倍的產品價格,這是保護消費者的權利。這是非常符合法律規定的,即使消費者在購買過程中明知產品過期,也不構成敲詐勒索;但如果消費者在購買過期產品後,向商家索要超過10倍的賠償,那麽這種行為就涉嫌敲詐勒索。至於這名男子的行為,由於我們不確定是上述兩種情況中的哪壹種,我們很難做出具體的評價,但無論如何,商家銷售過期產品的行為是違法的,會對消費者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非常嚴重的損失。至於這名男子是否真的構成敲詐勒索罪,還需要具體了解本案後再具體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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