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南極的利用必須是為了和平目的,南極不應成為各國爭執的對象。因此,禁止在南極進行軍事活動,如軍事演習、建立軍事基地或堡壘以及武器實驗或核試驗。
(2)南極考察自由和國際合作。所有國家均可在南極地區進行科考活動,任何國家不得幹擾或阻撓此類科考活動。但被調查國應根據《南極條約》及其他相關文件的規定開展國際合作,如交換考察信息、與南極協商會議合作等。
(3)凍結南極領土和其他權利的主張或要求。根據《南極條約》的規定,在條約締結之前,對南極領土的主權或權利進行聲明或主張,但在《南極條約》有效期內不得否定,但不具有效力。《南極條約》生效後,任何國家不得以任何理由對南極主張主權或權利,其活動不得作為主張權利的依據。
(4)維持南極洲的公海制度。海洋法規定的公海制度適用於南緯60度以南的地區。
除了上述制度外,南極還有壹個協商會議制度。協商會議由12個《南極條約》原始締約國及其後來的成員組成,負責實施和發展《南極條約》,促進南極考察的國際合作。中國也是其中的壹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