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南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並報所在地備案。

南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並報所在地備案。

省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制定行政法規,報國務院備案,同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十八條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應當在公布後三十日內,按照下列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

(壹)報送NPC常務委員會備案的行政法規;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三)自治州、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修改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情況;

(四)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報國務院備案;地方政府規章應當報送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應當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備案;

(五)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應當報授權決定中規定的機關備案;經濟特區法規報送備案時,應當說明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所作的修改。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除報國務院備案外,還應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備案。

  • 上一篇:男方離婚的後果
  • 下一篇:年終獎可以勞動仲裁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