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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檢查身份證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需要查明違法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依法實施現場控制時,需要查明相關人員的身份;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突發事件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在重大活動期間,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場所,需要查明相關人員身份的;在其他情況下,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時,出示執法證件後,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身份證法》第十五條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出示執法證件,查驗身份證: (壹)需要查明違法犯罪嫌疑人身份的;(二)依法實施現場控制時,需要查明相關人員身份的;(三)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緊急情況時,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四)重大活動期間在火車站、長途汽車站、港口、碼頭、機場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場所,需要查明相關人員身份的;(五)法律規定需要鑒定的其他情形。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人民警察拒絕查驗居民身份證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采取措施予以處理。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證。但是,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執行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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