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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行政法律關系和外部行政法律關系有什麽區別?

內部行政法律關系是指:上下級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平行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行政機關與其下屬機構、派出機構之間的關系、行政機關與國家公務員之間的關系;

行政機關與受委托行使壹定行政職權的組織的關系,行政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關系。

外部行政法律關系是指:公共行政關系,主要是行政機關與作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的關系。

擴展數據

1,主體的恒定性和不可轉移性。也就是說,關系中必須有行政主體,不以行政主體為當事人的法律關系不是行政法律關系。而且在中國,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對人,被告只能是行政主體,不能互為原被告(不同於民事訴訟)。

2.主體資格受到限制。在我國,只有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才能成為行政主體。

3.主要立場是“平等下的不平等”。

(1).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不完全相同。

(2)雙方權利義務數量不能對等,壹方有另壹方沒有的權利義務。

特點:1。行政主體是組織,不是個人。

2.行政主體是依法具有行政職權的組織,是行政權的擁有者。

3.行政主體有權代表國家,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獨立行使職權。

4.行政主體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單獨參加訴訟。

內部行政關系

包括

第壹,上下級行政機關的關系

第二,平行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

三、行政機關與其下屬機構和派出機構的關系。

第四,行政機關與國家公務員的關系

五、行政機關與受委托行使具體行政職權的組織之間的關系。

六、行政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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