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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詳細說明壹下起重機報廢期限的新規定

法律主觀性:

起重機屬於特種作業車輛,新規定報廢年限為30年。

根據商務部2013發布的《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第五條第九項,具有載貨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年限為15年,不具有載貨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年限為30年。

起重機是壹種廣泛應用於港口、車間、電力、建築工地等場所的起重和搬運機械。起重機屬於不具備載貨功能的特種作業車輛,使用年限為30年。

起重機年檢需要以下信息:

1,建築特種作業操作證;

2.建築施工特種作業操作證正、副證復印件兩份;

3.1份身份證復印件。

起重機的年檢是為了測試它們的性能。發現問題,將責令其及時整改。如果他們達不到安全標準,他們就不能通過年檢。

法律客觀性:

關於機動車輛強制報廢的標準規定

第五條

具有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車使用15年,不具有貨運功能的特種作業車使用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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