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公司的設立是指公司創始人為了組建公司,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取得法人資格,必須采取並完成的法律行為。公司設立不同於公司設立登記,公司設立登記只是公司設立的最後階段;公司的設立也不同於公司的設立,公司的設立不是法律行為,而是發起人取得公司法人資格的事實狀態或發起人設立公司的法律後果。所以設立公司的本質是法律行為,屬於很多法律行為,但是設立壹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屬於單方法律行為。公司的設立也不同於公司的設立。實質上,公司是依照公司法組織設立的,在完成申請設立的登記手續,經登記機關審查發給執照,取得法人資格後,才視為成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是具有獨立法人財產和法人財產權的企業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上一篇:男方父母建的房子,兒子意外死亡,媳婦帶著孫女改嫁。那棟房子的所有權屬於誰?下一篇:農村私人道路占用林地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