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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私人道路占用林地的規定

法律分析:林地是土地的壹種類型,所以單位或個人需要占用林地時,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才能占用林地,否則就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十八條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不得占用或者少占用林地;需要占用、征用林地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依照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森林植被恢復費應當專款專用,由林業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統壹安排造林恢復森林植被,造林面積不得少於因占用、征用林地而減少的森林植被面積。上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下級林業主管部門組織的植樹造林和森林植被恢復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森林植被恢復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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