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關於進壹步規範本市農貿市場攤位費和超市入場費的通知》
第壹條規範農貿市場攤點收費項目。農貿市場經營者可向市場內經營者收取的費用包括:攤位費、按需收取的營業稅和特約商戶的水電費。攤位費的標準可由市場開辦者根據市場建設或承包費用、設備折舊、人員工資及保險、物業管理費、共用水電、繳納的稅費、合理利潤等相關費用確定。稅費的征收和特約商戶的公用事業要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標準,不得收取額外費用。除上述費用外,農貿市場不得向經營戶收取其他任何費用。
第二條市場收費應當明碼標價。農貿市場、超市應當按照規定在經營場所或者繳費場所的顯著位置公示場內向經營者收取的項目和標準,接受社會監督。公示內容包括:服務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行業監督電話、價格舉報電話等。農貿市場和超市的經營者有權拒絕支付未公示的項目和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