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加強商業保理企業依法經營監督管理的通知。
(壹)商業保理企業應遵守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回歸本源,聚焦主業,誠實守信,合規經營,不斷提高服務實體經濟的質量和效率。
(二)商業保理企業應完善公司治理、內控制度和風險管理體系,防範和化解各類風險,確保安全穩健經營。
(三)商業保理是指商業保理企業在供應商將其基於真實交易的應收賬款轉讓給其時提供的以下服務:
1.保理融資;
兩個。銷售賬戶管理(分類);
三。應收賬款催收;
4.非商業壞賬擔保。
商業保理企業應主要從事商業保理業務,同時也可以從事與商業保理相關的客戶信用調查評估和咨詢服務。
(四)商業保理企業不得實施以下行為或從事以下業務:
1.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2.通過點對點借貸、各種地方交易場所、資產管理機構和私人投資基金中的信息中介納入資金;
3.向其他商業保理企業拆借資金或變相拆借資金;
4.出借貸款或委托貸款;
5.專門從事或受托從事與商業保理無關的托收業務和債務催收業務;
6.基於違法的基礎交易合同、代銷合同、權屬不清的應收賬款、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產生的支付債權等開展保理融資業務;
國家禁止的其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