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當“於歡案”發生時,在社會上引起了轟動。大眾同情這個“辱母案”,站在於歡壹邊,我也不例外。這叫壹個反映太多的案例。比如壹審,壹切按照冷冰冰的法律條文處理。於歡殺了人,不管什麽原因,都是按照法律規定受到了懲罰。但考慮到案件的特殊性,我認為輿論的樸素和正義應該在法律渠道上有正常的空間,給正常的人情往來留有必要的空間,也要考慮到當面羞辱自己母親所帶來的精神痛苦。這樣的判斷必然會得到更多人的認同。想必於歡也是這麽想的,所以上訴了。
?隨著今天二審的宣判,我在這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正義。闡述了法律雖冷,其精神卻是溫暖的,表現了法律規範的行為與倫理要求下的行為之間的沖突,反映了案例中的倫理場景和法治中對倫理的正視。這也反映了轉型期中國法治建設中邏輯與經驗、文章與人情、法律與倫理關系的發展趨勢。
?於歡案的二審宣判,我認為不僅是於歡在法律與倫理之爭中的勝利,更是法律與人類倫理和解的結果。如果不是這樣,僅僅根據壹審的結果,那麽法律就真的太冷了,不管什麽原因,壹切都是根據剛性的法律條文宣判。這和封建社會所謂的王法有什麽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