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第壹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制定本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國家保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在上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保密工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中央國家機關在其職權範圍內,管理或者指導本系統的保密工作,監督保密法規的實施,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業務主管部門的保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