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居民個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需要將2019 1至12 31取得的四項所得(以下簡稱綜合所得)相加,扣除費用6萬元和專項扣除、專項附加。適用綜合所得減去速算扣除的個人所得稅稅率(稅率表見附件),計算本年最終應納稅額,再減去2019年的預繳稅額,得到本年應退或補的稅額,並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退稅或補稅。具體計算公式如下:2019年度應納稅額或應退稅額= [(綜合所得-60000元-三險壹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適用稅率-速算扣除]-2019預繳稅款根據稅法規定,最終計算2019只計算結算本年度綜合所得應納稅額或應退稅額,並做 財產租賃等分類所得,以及按規定不納入綜合所得可計算納稅的全年壹次性獎金等所得。
法律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有關政策問題的公告》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納稅人不需要辦理年度匯算清繳: (壹)納稅人需要繳納稅款,但年綜合所得不超過654.38+0.2萬元;2)納稅人年納稅額不超過400元;(三)納稅人預繳稅額與年度應納稅額壹致或者不辦理年度退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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