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在該公司擔任出納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分5次從公司賬戶盜取20余萬元直接轉入其個人銀行賬戶。作為壹名出納,王每天和錢打交道,他沒有自制力。時間長了,他看著不屬於自己的公款,難免會吃醋。此外,王有網絡賭博的問題,因此他將公司的公共資金用於賭博。
王挪用公款後,沒有再來上班。單位找不到人。他打手機提醒他關機。辦案民警通過電話、微信等通訊工具無法聯系到嫌疑人。辦案民警只能用最基本的方法走訪摸排,逐步掌握犯罪嫌疑人的行動軌跡,傳喚其到西寧市公安局城東分局執法辦案區了解具體情況。王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原來,她把公司盜取的公款全部投入網絡平臺,全部參與網絡賭博,壹分錢不剩。
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挪用資金罪判處王有期徒刑壹年六個月。城中區人民法院提醒,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單位資金或者將單位資金借給他人、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數額較大但未超過三個月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