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要看法律的性質,因為法律發揮強制力的方式是不壹樣的。
2.在私法上,遵循私法自治原則,如果壹方損害了他人的民事權利,不經過訴訟是無法實現法律效力的。當他們的民事權利通過訴訟得到救濟時,如果法院未能有效執行,實際上法律調整社會關系的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比如,被執行人沒有可執行財產,人就不能身敗名裂。
3.在刑法的行政法律關系中,國家主動將相關責任人帶入訴訟程序,經過刑事處罰或行政處罰,是必然的。但是面對錯誤的處罰,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或者刑事訴訟。此時,法律的作用在更大程度上取決於立法技術是否先進,國家能否有效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但需要註意的是,用防衛過當來解釋“逃避法律處罰”是不科學的,因為只有在法院宣判後才能確定是罪犯還是責任人,任何公民都有訴訟的權利。
4.因為我們沒有憲法法院,很多侵犯公民憲法權利的案件都是通過行政訴訟、刑事訴訟甚至民事訴訟來解決的,這其實取決於2、3中的因素。
綜上所述,法律是否“壹紙空文”,取決於但不完全取決於受法律約束的主體是否遵守法律,取決於法律的立法技術,取決於執法的力度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