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土地性質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由於土地性質不同,適用於行政機關的征收程序由不同的法律法規調整。雖然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和征收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地上房屋)都屬於征收,但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二者在征收補償安置的主體、對象、程序、內容、方式等方面存在明顯的區別。從征收主體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體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征收集體土地需要經省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批準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布實施。從征收對象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針對房屋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壹並征收,即“地隨房走”。集體土地征收是針對土地的,地上的房屋和集體土地壹起收回,也就是“房子去哪兒”,不存在只征收房屋不征收土地的情況。從征收程序上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主要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的程序。集體土地征收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