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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集體建設住宅用地有哪些管理制度?

嚴格審批制度,控制合理用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村民興辦鄉鎮企業、建造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所有的土地的。除了。因為農村住宅必須建在農村集體土地上,農村村民和鄉鎮企業要想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房,首先要取得集體土地上的建房權,也就是農村集體土地的使用權。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農村村民建設住宅用地應當遵循以下原則:壹是必須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二是盡量利用村裏原有的宅基地和學習所,嚴格控制占用耕地。三是嚴格按照規定的宅基地標準使用土地。第四,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審批權限履行用地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和鄉鎮企業必須在按照上述方式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前提下,依法取得其所建房屋的所有權,否則不僅無法按照生產行為取得受法律保護的房屋所有權,還將面臨壹系列法律後果。關於鄉鎮企業非法占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單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根據非法占用的土地是否符合總體規劃,限期拆除或沒收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並處以罰款。對主要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關於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還規定,農村村民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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