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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復墾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性:

根據相關政策,開墾出來的土地是有使用權的,可以用來耕種,但不能用來建房。對於土地復墾,壹般是維護原有土地復墾的使用權。但如果原拓荒者在土地復墾後棄地,後續拓荒者能否取得土地使用權,取決於前壹拓荒者是否構成土地復墾事實。如果種了壹年生作物,兩年後沒人管,可以視為棄耕。《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條不宜實行家庭承包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規定。第四十五條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合同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采用招標、拍賣方式發包的,承包費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投標方式確定;通過公開協商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商定。第四十六條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直接承包,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後,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第三條國家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農村土地承包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采取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承包。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壹條* *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30至70年。前款規定的耕地承包期再延長三十年,草原、林地承包期按照前款規定相應延長。《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條發包方應當與承包方簽訂書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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