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年金辦法》
(壹)職工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可以按月、分期或者壹次性從個人賬戶中領取企業年金,也可以將個人賬戶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資金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按照保險合同約定領取待遇並享有相應的繼承權;(二)出國定居人員的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壹次性支付給本人;(三)職工或退休人員死亡後,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二十五條不符合上述領取企業年金條件之壹的,不得提前從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中提取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