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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可以在耕地上建農村住宅?

法律分析:農民在建房過程中,尤其是危房改造過程中,由於地域限制,不得不占用耕地建房。他們可以在建房前通過辦理“農用地轉建設用地”來改變土地性質。國家正在大力推進高標準農田建設,使農村土地整理成為集中連片特困地區。為農業種植生產建設道路、水利設施、房屋等配套設施時,允許使用耕地進行建設,還可以獲得補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條保護耕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項用於開墾新的耕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耕地開墾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並進行檢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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