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計劃”的要求:
第二條第六款規定:完善建設管理機制。明確地方黨委政府、相關部門和運行管理單位的責任,基本建立有制度、有標準、有隊伍、有資金、有監督的村落人居環境管理保護長效機制。
鼓勵專業化、市場化建設和運營管護,在有條件的地區對城鄉垃圾和汙水處理實行統壹規劃、統壹建設、統壹運營、統壹管理。實施環境治理效果付費制度,完善服務績效評價考核機制。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建立垃圾汙水處理農民付費制度,完善對農民付費的財政補貼和合理分擔機制。支持村級組織和農村“工匠”領導人承擔村莊環境改善、村莊道路和植樹造林等小型涉農項目。
組織專業培訓,培養當地村民成為本村公益性基礎設施運營維護的重要力量。簡化農村人居環境改善建設項目審批和招投標程序,降低建設成本,確保工程質量。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
第三十七條人民政府應當為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委托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需要經費的,由委托部門承擔。
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公益事業所需的經費,由村民會議通過籌資籌勞解決;資金確有困難的,當地人民政府給予適當支持。
參考資料:
中央人民政府網絡-農村人居環境改善三年行動計劃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組織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