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5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簽租賃合同;但是,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租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條遵循以下原則:
(壹)依法、自願、有償進行,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阻礙土地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權屬性質和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三)流轉期限不得超過合同期限的剩余期限;
(四)受讓方應當具備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格;
(5)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