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土地屬於國家;
2、農村和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
3.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生活,維護其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依法采取措施盤活農村存量建設用地,盤活農村土地資源,完善農村新增建設用地保障機制,滿足農村產業、公共服務設施和農民住宅用地的合理需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農村產業用地,建設用地指標應當向農村發展傾斜,縣域內新增耕地指標應當優先用於沖抵農村產業發展所需的建設用地指標,探索靈活多樣的土地供應新路子。土地所有者可以將依法登記並確定為工業、商業和其他經營性用途的集體所有建設用地轉讓或出租給單位或個人使用,優先發展集體經濟和農村工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