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遺失物、漂流物或者流浪動物應當歸還失主,由此產生的費用由失主報銷。
沒有合法依據取得不當利益,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因此,不當得利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3.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保管,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314條規定,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