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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建築法,工地的安全由誰負責?

《建築法》規定,施工企業對施工現場的安全負責。

總承包商應負責施工總承包合同的實施。分包商對總承包商負責,服從總承包商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建築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建築施工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事故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建築施工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應當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負責。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築安全生產管理,依法接受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對建築安全生產的指導和監督。建築施工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勞動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職工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從事建築活動的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國家規定的註冊資本;

2、有與其從事的建築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3、具備從事相關建築活動應具備的技術設備;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綜上所述,建築施工企業和經營者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建築行業安全規章制度,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作業。操作人員有權對影響人身健康的操作程序和條件提出改進建議,有權獲得安全生產所需的防護用品。經營者有權對危害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四十五條

建築施工企業對施工現場的安全負責。總承包商應負責施工總承包合同的實施。分包商對總承包商負責,服從總承包商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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