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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後農村土地轉用可以用什麽標準?

雲南省國家建設征用集體耕地“農轉非”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農轉非”是指納入國家固定資產投資計劃的項目。

國家建設項目經依法批準征用農村集體所有的耕地,將被征用。

原農業戶口轉為非農業戶口。

第四條辦理“退耕還非”國家建設征用集體耕地的條件是:

(壹)被征收土地的農業生產合作社的土地已全部被征收,或者被征收土地後人均占有耕地。

面積(標準畝,下同)不足壹分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由原農業人。

人口可以全部就地轉化為非農業人口。

二被征地的農業生產合作社人均占有耕地不足三分之壹的,

剩余耕地最近三年平均畝產糧食不足1000公斤的,征地後人均占有該耕地。

土地面積不足四分之三,剩余耕地最近三年平均糧食增加到750公斤以下。

征地後人均耕地面積不足五分的,為剩余耕地最近三年的平均糧畝。

如果產量低於600公斤,蔬菜生產合作社征地後人均占用蔬菜面積不到三分。

可以,壹部分農業人口可以就地轉化為非農業人口。

(三)征地後,被征地單位人均占有耕地五分以上,但因國家建設

設定項目用地集中,壹次性征用大量良田,征地後人均占有耕地為正。

糧食年產量不到300公斤,無條件發展新耕地和工副業生產,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將部分農業人口就地轉為非農業人口。

各地的規定不完全壹樣。可以查壹下妳們省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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