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地的立案標準是:
(1)當事人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占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占用防護林地或者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的;
(四)占用其他林地十畝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其他農用地數量較大的。
起訴非法征地的程序是:
1,審前準備。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後、開庭前,為保證審判的順利進行,法官依法所做的壹系列準備工作;
2.進入審判程序;
3.排除行政訴訟中的妨害。為維持行政訴訟對妨害訴訟的違法行為采取的強制排除措施,主要適用於妨害行政訴訟的行為;
4.案件的移交。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發現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有違反政治紀律或者犯罪行為,或者被處分人的行為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采取措施將案件全部或者部分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5.司法建議。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該行政機關的上壹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人事機關提出司法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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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占用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大量改變所占用土地用途,造成耕地、林地和其他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