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改善農村人居環境三年行動計劃》第二條完善建設和管理機制。明確地方黨委政府、相關部門和運行管理單位的責任,基本建立有制度、有標準、有隊伍、有資金、有監督的村落人居環境管理保護長效機制。鼓勵專業化、市場化建設和運營管護,在有條件的地區對城鄉垃圾和汙水處理實行統壹規劃、統壹建設、統壹運營、統壹管理。實施環境治理效果付費制度,完善服務績效評價考核機制。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建立垃圾汙水處理農民付費制度,完善對農民付費的財政補貼和合理分擔機制。支持村級組織和農村“工匠”領導人承擔村莊環境改善、村莊道路和植樹造林等小型涉農項目。組織專業培訓,培養當地村民成為本村公益性基礎設施運營維護的重要力量。簡化農村人居環境改善建設項目審批和招投標程序,降低建設成本,確保工程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