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建築物、構築物以外墻為界,拼接以墻或柱為界;
(二)陽臺和樓梯等。挑出來的,按凸出部分的垂直投影計算,但不得建底層;
(三)兩戶以上使用同壹地塊的,按照建築面積與房屋產權總面積的比例分攤土地面積;弄堂的土地,使用樓上農民分得的面積壹半,剩下的是* * *面積;
(四)通過購買商品房和公開有償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或集體土地有償出讓方式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不計入宅基地面積。
擴展數據
根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九條規定,壹個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含附屬房屋、庭院用地)面積標準不得超過1.25平方米。其他用地最高不得超過140平方米;有條件利用山區荒地、荒坡的,最多不超過160平方米。
宅基地用地面積限定為三人及以下農戶75平方米,四人農戶100平方米,五人農戶110平方米。6人及以上農戶在125平方米以內。使用非耕地的,每檔最多可增加15平方米;山區有條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地方,每檔最多可增加35平方米。
實施舊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遷面積超過用地指標20平方米以上的,可放寬壹個檔次的用地指標。
參照《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應當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經村民委員會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討論同意,並在公布申請宅基地的戶數名單、家庭人口、現有房屋面積、 申請建房的面積和位置,應當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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